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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汶川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 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川财金〔2008〕34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四川一级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都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级各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9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你们,并就我省2008年申报中央财政贴息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 中央财政对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实行贴息,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灾后恢复重建方针政策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加快我省灾区恢复重建工作,促进灾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灾区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同时,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具体操作与管理要求十分缜密和严格,各级财政部门、各有关金融机构、省级各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通力合作,精心组织实施。要扎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认真按照《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到准确申报、规范拨付、严格管理,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政策作用,为扎实推进我省灾后重建工作多做贡献。 二、贴息管理工作几项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和要求 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的申报、审核、拨付和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具体操作程序和各环节业务手续细致严密,《管理办法》中还有部分重要业务口径问题需由财政部进一步明确。为确保政策落实和管理有序,省财政厅将另行制定我省具体实施办法。为适应当前工作需要,根据我省实际,对若干具体问题先作以下原则性补充规定和明确。 (一)关于范围和对象。经请示财政部明确,《管理办法》第二条所称“地震灾区”,对我省是指国家认定的10个极重灾区县(市)和29个重灾区县(市、区)。根据我省地震受灾和恢复重建工作的实际,凡我省企业、单位、项目的受灾地或恢复重建地在此范围内并符合其他各项规定条件的,均可进行申报。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所称“重点地方工商、旅游企业”,以县级综合经济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二)关于贴息方式。根据我省实际,本着便于操作与管理的原则,我省中央财政贴息的申请和拨付,采取由借款人向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对借款人贴息的方式。即:借款人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向银行支付全额利息,凭结息凭证等有关材料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三)关于贴息规模申报。根据财政部“地方申请,核定规模,转移支付,包干使用”的贴息资金安排拨付原则,我省中央财政贴息规模申报工作,本着“不重不漏”的管理要求,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以下分工分别进行申报:省级企业、单位和省级部门的恢复重建贷款贴息,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厅申报;地震灾区其余各类借款人的恢复重建贷款贴息,由借款人向恢复重建项目实施地的市、县级财政部门申报(具体分工由市州级财政部门确定),经财政部门逐级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厅申报。 凡已享受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其他各类贴息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享受中央财政灾后恢复贷款贴息。 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各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按前述申报工作的分工,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向符合贴息政策的企业、单位及个人,及时全面地进行通知布置,并负责审核汇总工作。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周密细致的工作,通过及时、准确、全面的汇总申报,最大限度地争取中央政策扶持。 (四)关于贴息管理工作的基本程序。根据《管理办法》的基本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省贴息管理工作的基本程序为: 1.每年初,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汇总申报本年度贴息需求规模,省财政厅汇总上报财政部。 2.财政部核定我省规模并拨付资金后,省财政厅核定各地贴息资金年度规模并拨付资金。 3.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核定的资金规模和贴息需求,确定并公布我省当年实际贴息率。 4.借款人根据当年实际贷款数、当年实际支付利息、当年实际贴息率等计算,正式申请贴息; 5.各级财政部门对申请人具体审核和拨付贴息资金; 6.各级财政部门逐级办理贴息资金清算工作。 三、及时做好2008年度贴息资金规模申请工作 当前,我省必须抓紧做好2008年当年贴息需求的申报工作。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须于2008年11月底前,编制《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需求规模申报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2),报送省财政厅。 在申报年度需求规模时,计算贴息金额的贴息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准。次年初正式贴息时,按公布的当年实际贴息率为准。 需求规模申报工作关系到全省规模的核定,必须切实做到全面、准确、及时。凡未及时全面申报而影响到享受中央贴息政策的,责任自行承担。 请各市(州)财政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财政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97号) 2. 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需求规模申报汇总表(格式)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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